在2021年7月19日,孟某(甲方)与霍某(乙方)之间签订了一份《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》。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是,孟某有偿租用霍某名下的北京市小汽车车牌指标,租期为15年,并一次性支付了50000元的租赁费用。然而,协议签订后,霍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,拒绝配合孟某办理相关手续,导致孟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孟某委托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霍某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用。恒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,迅速展开了代理工作,并深入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。律师指出,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3部门于2020年12月5日发布的《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〉实施细则》(2020年修订),租赁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使用的行为,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的调控管理秩序。因此,孟某与霍某之间签订的《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》违反了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应属无效合同。在法庭上,恒略律师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:一是确认孟某与霍某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《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》无效;二是请求法院判令霍某返还孟某已支付的租赁费用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;三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霍某承担。经过审理,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。法院认为,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因此应属无效合同。由于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,霍某应返还孟某已支付的指标租赁费用50000元。同时,法院指出,孟某在签订协议时也存在过错,因此对其要求霍某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:一是确认孟某与霍某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《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》无效;二是霍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某租赁费用50000元;三是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1104元,由孟某负担54元,霍某负担1050元。此案的判决结果,不仅维护了孟某的合法权益,也对类似的车牌指标租赁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。恒略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,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,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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